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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批准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后,省会居民将不用再交3500元的燃气初装费。 原《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是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由省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7月批准的。该条例第十条规定,燃气工程的建设基金,由政府或建设单位筹措;庭院、户内燃气设施建设资金,由用户单位或个人筹集。根据这条规定,郑州市每户新增燃气用户要交纳3500元的初装费。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年《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市一级没有规定燃气工程及燃气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办法的权利。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应予以取消。修改后的条例将第十条修改为“燃气工程及燃气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取消了上述郑州市规定的建设资金筹措办法。 同时,根据修改后的条例,郑州市管道燃气用户每年要交的48元管道维护费也将取消。但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之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要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费用也由用户承担;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管道及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管理,费用计入供气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