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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出台九条严管规定           ★★★ 【字体: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出台九条严管规定
作者:交通广播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5

825号,省直某单位一辆车牌为豫O-02377的黑色奥迪轿车在郑州街头恶意违法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豫○”号牌公务用车的形象。日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研究决定:收回豫O-02377号牌,通报全省;并出台包括“豫○号牌车辆恶意违章一律收回号牌”的九条严管规定。

《规定》要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加强对豫○号牌车辆的管理力度,对存在拒不服从交警指挥,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等情节的,要严肃查处,及时上报交警总队,并通知其车辆所属单位。同时,对“豫○”号牌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将违法情况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非现场执法的,及时邮寄“道路交通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现场执法的,除依法记分、罚款外,要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抄告所属单位。“豫○”号牌车辆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依法不予办理车辆年度检验业务。对违法行为严重,恶意违法造成不良影响的“豫○”号牌车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一律收回车辆号牌。

《规定》同时强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外,其他车辆不得违规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一经发现,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拆除警报器、标志灯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根据“豫○”号牌车辆的使用情况,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存在连续违法、恶意违法等情况的驾驶人,在新闻媒体曝光,同时建议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使用民用号牌但标示“××巡逻”、“ ××执法”等公务用车,存在交通违法和恶意违法的,一并严管严处。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同时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037165882472(督察队)、65882488(车管所)、65882461(值班室,24小时)。(黄琛)

文章录入:交通广播    责任编辑: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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